2025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103条禁令精准剑指行业顽疾。这份清单有何特别之处?为何监管五年内六次重拳出击?背后是人身险市场怎样的乱象与隐忧?这场监管与市场的猫鼠游戏,正撕开保险业最隐秘的伤口——是刮骨疗毒还是扼杀创新?我们深度剖析监管背后的逻辑,去追寻答案。
本刊记者/林森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人身险公司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5版)》,这是监管部门第六次发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该清单的发布,是监管部门对人身险市场持续关注与严格监管的重要体现。
2025版“负面清单”系统梳理了人身保险产品在设计、条款、定价及报送等环节的103项违规问题,涵盖条款表述模糊、责任设计异化、费率测算失真、精算假设不合理及报送管理混乱等关键领域,新增内容精准聚焦“报行合一”“产品异化”“费用虚高”等市场痛点。
这份堪称保险行业最严“体检表”的清单,既彰显了监管层对市场乱象的精准打击,也揭示了人身险行业从规模扩张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深层逻辑。
监管重锤缘何五年连击人身险?
●“体检”目的在于正本清源
监管利剑为何五年六度直指人身险?人身险领域持续成为监管焦点,背后折射出行业沉疴亟待整治的紧迫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保险业原保费保险收入约5.7万亿元,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达4.26万亿元,占据保险业总保费74.7%的绝对份额。
与市场规模扩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长期以来,行业存在诸多问题,如产品等待期设置失当、“长险短做”异化设计、保单贷款比例超标等乱象屡禁不止,既导致消费者遭遇理赔梗阻,又使险企面临资金错配风险,更动摇着行业发展的信任根基。
同时,市场痛点与专业壁垒的双重挑战,也进一步凸显监管介入的必要性。由于人身险产品涉及复杂的精算模型和晦涩的条款设计,普通消费者往往陷入“投保时雾里看花、理赔时对版困难”的认知困境。这种信息不对称的行业特性,客观上为“夸大收益”“偷换概念”等违规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
在此背景下,“负面清单”机制应运而生。监管部门通过年度“体检”制度,持续穿透产品设计、条款表述、费率精算等关键环节。2025年的“体检”又发现诸多顽疾,致使“负面清单”条目从最初的73条增至103条,新增内容直指“报行不合一”“责任异化”等深层问题,清单的持续扩容反映出人身险市场复杂多变的违规生态。
“这份动态更新的负面清单,实则是行业转型升级的坐标系。”某寿险公司产品负责人解读称,监管通过持续压缩违规操作空间,倒逼险企从费用竞争转向价值竞争。
● 人身险产品监管规则迭代历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人身险产品的系统性监管框架历经近十年迭代成型。自2016年原银保监会启动产品备案抽查机制以来,监管部门通过“问题发现 - 规则完善 - 责任压实”的螺旋式升级路径,逐步构建起全链条监管体系。
监管升级呈现三阶段特征:
2016-2018年为机制筑基期,这个阶段是制度框架初立的阶段。
2016年,原银保监会建立产品备案抽查机制,下发相关通知,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抽查管理,建立产品退出、问责、回溯和信息披露联动机制,这标志着人身险监管从“事后灭火”转向“主动防控”。
2017年,原保监会在抽查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等问题,下发监管函要求整改。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地对行业所有在售存量产品的合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并将各公司已备案但不使用的“储备”产品和已停售但计划重新销售的产品列入核查清理范围,确保核查清理无遗漏。彼时,原银保监会列明了52条开发设计“红线”, 为行业划出首个“安全驾驶区”,这标志着监管部门拉开了对人身险产品全方位监管的序幕。
2019-2021年进入规则体系化阶段,这三年间监管密度显著提升,监管部门先后发布多版“负面清单”,总结日常和通报中的典型问题,不断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更新,逐年对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进行规范约束。
2019年,人身保险产品清查风暴仍在继续,当年建立了人身险产品通报制度。一年之中连续三次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点名”了多家公司存在的典型问题。
2020年,原保监会紧锣密鼓,就人身险产品又连续三次发布通知。
2021年可以说是发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之元年。原银保监会结合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首次汇总编制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内容涉及73条。
2022年-2025年,则进入了精算治理深水区。
从数量上看,近年来“负面清单”持续扩容。2022版增至82条,2024版增至94条,2025版增至103条。而监管也呈现出三大特征:从产品形态监管转向精算假设核查;从机构行为约束延伸到精算师终身追责;从事后查处升级为全周期防控。
现行监管体系形成“制度+技术+责任”三维架构:在规则层面,动态更新的负面清单将市场已验证的违规模式固化为禁令;技术层面要求总精算师履行“全周期守门人”职责,深度介入产品定价模型校验;责任层面建立“监管通报-机构整改-精算师问责”的闭环机制。种种举措都在促使整个保险行业走向“合规创造价值”。
纵观五年监管历程,“负面清单”的演进呈现出监管颗粒度精细化的鲜明特征。从早期叫停“明显违规”,到如今规范“精算假设合理性”,监管触角已延伸至产品开发最深层。“每新增一条清单禁令,都对应着监管与市场的一次攻防演练。”业内人士指出,这种“问题暴露到规则迭代”的动态平衡机制,正在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风控,为产品创新构筑可持续的防护堤坝。
四个监管维度解剖2025版清单
2025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监管重点与核心内容有哪些变化?通过多条新增禁令对行业实施精准手术刀式监管。从新增条目来看,该清单围绕人身险产品的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以及产品报送管理的四大维度展开。
在产品条款表述方面,从模糊空间到刚性标准。
针对理赔争议高发区,新增条款包括“约定的残疾定义的评定标准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相关评定标准未包含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未使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产品示范条款”两条红线,这意味着:要求残疾评定必须标注国家标准编号,还要强制使用行业示范条款。新规实施后,相当于给理赔争议装上“标准滤网”,减少模糊空间,提升透明度,防止保险公司因标准不统一而拒绝赔付。
在产品设计方面,遏制异化产品内核。
监管部门对“挂羊头卖狗肉”式产品创新亮出红牌。清单新增“禁止年金险、两全险模仿增额设计”,这类变形产品虽能短期拉升保费,却隐藏着利差损风险。
异化产品方面,还新增了一条“万能保险追加保费条款描述不清晰,欠缺管理机制,产品设计的审慎性不足”,这意味着万能险追加条款要规范化,剑指2024年引发轩然大波的“瑞众万能账户事件”——该公司单方面修改追加规则,导致客户资金规划全面失控,以后将会杜绝类似问题。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体现报行合一的穿透式监管。
在费率厘定维度,新规打出三记重拳:“交费期间10年及10年以上的长期险预定附加费用率集中在首年或前两年与实际情况相悖”;“银保渠道部分保险期间和缴别下,佣金手续费比例较高,产品设计审慎性不足”;“备案材料中未列示总预定附加费用和总可用费用水平。”这些条款分别意味着:要叫停长期险首年费用透支、约束银保渠道佣金比例、强制披露总可用费用。
新增条款体现了监管对“报行合一”的强调,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备案时提交的费用假设与实际经营一致,杜绝虚报费用、夸大收益等行为,这也表明今后“烧钱换规模”的模式难以为继。监管层正在通过“报行合一”要求,倒逼险企从费用竞争转向服务竞争。
在产品报送管理方面,从形式合规跃升到实质合规。
新增“实际报送材料未在清单表中注明、部分材料的签署使用签章而非签字”等表述,“签章代替签字”“材料缺项报送”等走过场行为被列入禁令清单。新规实施后,产品报送需经总精算师签字确认并终身担责,报送材料完整度纳入机构评级指标。
走向高质量发展的监管辩证
“负面清单”对保险行业发展影响重大,其作用多维度呈现,既推动险企转型,又压实责任,还深化消费者保护,最终目标直指行业高质量发展。随着2025版负面清单的落地实施,人身险市场正在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跨越。
在人身险市场转型升级的关键窗口期,一份持续“生长”的监管清单正引发行业深度变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动态更新的“负面清单”机制,通过逐年扩容的103条禁令,既为产品创新划定清晰禁区,也为总精算师戴上“紧箍咒”——这场始于产品端口的监管重构,实则牵动着险企战略转型的全局神经。
一方面倒逼险企转型,促使保险公司从以往的费用竞争转向服务竞争,通过“报行合一”压缩费用虚高空间,聚焦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压实总精算师责任,要求总精算师对产品全周期负责,确保产品合规性和精算假设合理性,提高产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另外,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从源头上治理纠纷,减少误导销售。
总而言之,列清单的最终目的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从粗放式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但硬币的另一面是创新空间的讨论。某外资险企产品总监表示:“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如何为真正满足老龄化、健康管理需求的产品留出试错空间,需要监管智慧。”
站在监管与市场的新平衡点上,“负面清单”不再只是禁止性目录,更成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导航图。正如业内专家所言:“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也要为消费者守住保险保障的初心。”这条监管红线,正在勾勒出人身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新蓝图。
附文1
5条与“报行合一”相关的新增条目和新增表述
新增表述一:备案材料中未列示总预定附加费用和总可用费用水平。
新增表述二:银保渠道部分保险期间和缴别下,佣金手续费比例较高,产品设计审慎性不足。
新增表述三:交费期间10年及10年以上的长期险,预定附加费用率集中在首年或前两年,与实际情况相悖。
新增表述四:销售渠道同时报送“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中的多个,不符合“报行合一”相关要求。
新增表述五:利润测试费用、销售费用、总可用费用高于定价费用,各种费用缺乏内在逻辑一致性。
附文2
5条与“信息不对称”相关的新增条目
新增条目一:条款中约定的残疾定义的评定标准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相关评定标准未包含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新增条目二:健康保险的既往症未明确表述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且已知晓(为新增)的疾病”。
新增条目三和四:万能保险追加保费条款描述不清晰,欠缺管理机制,产品设计的审慎性不足。
新增条目五:对不予备案但已经开展业务的产品,未及时停止销售。
附文3
4条与异化产品形态相关的新增条目与新增表述
新增表述一: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比照增额终身寿险的增额形式设计。
新增表述二:疾病保险产品包含意外身故责任;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包含意外身故责任。
新增表述三:增额终身寿险的保额递增比例设计不合理,超产品设计的审慎性不足。
新增表述四:主费率表中费率区分的维度或涵盖的年龄范围与产品条款及精算报告中的表述不一致。
附文4
1条与报送材料规范相关的新增表述
实际报送材料未在清单表中注明、部分材料的签署使用签章而非签字,未在材料首页签署

网友留言: